檢察官說《民法典》通遼
/ / 2021-08-04 12:45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(guī)定,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,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;但是,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、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。
[責任編輯:周婷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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